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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 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04  浏览次数:70

哈尔滨工程大学

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预算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绩效评价分为年度部门预算绩效自评、预算项目中期绩效监控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三种方式。包括预算单位自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和业务负责部门评价三个环节。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绩效评价涉及的部门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互相衔接。预算单位自评应由各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归口管理单位和业务负责部门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审核评价。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与政策调整、改进管理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第五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学校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审计处牵头负责学校层面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作为业务负责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对预算绩效自评结果进行终审和总结,组织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八条  各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牵头负责上级部门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的专项绩效评价、自评、整改工作;负责组织绩效自评结果填报、审核工作。

归口管理单位根据评价范围及业务职责范围确定。

第九条  预算单位负责严格执行批复预算,加强支出管理,根据设定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运行,实施绩效自评,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其他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绩效评价相应职责。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年度部门预算绩效自评、预算项目中期绩效监控对象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确定,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对预算执行率较低、绩效目标无法实现或项目实施中存在较大问题、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说明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对象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及有效性;

(四)实现产出、取得效益情况;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部门预算绩效自评、预算项目中期绩效监控评价程序:

(一)审计处下达评价通知书;

(二)各预算单位根据评价范围填报绩效自评表;

(三)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各预算单位绩效自评结果;

(四)审计处审核归口管理单位绩效自评资料、财务处预算执行数据等;

(五)形成评价报告,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六)评价报告报学校审批后,按规定时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总结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各相关部门,督促问题整改

五条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制定绩效评工作方案,设定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绩效评价方法;

(三)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四)根据工作需要,评价报告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五)评价报告提交相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  实施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加,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对使用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评价报告接收单位和个人对报告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等,依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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