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信息报送工作管理规定
审处字〔2025〕01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信息报送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2022.10.5)要求,结合审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计处信息报送工作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立足本单位主责主业开展。
第二条信息报送工作由审计处负责人主管、审批,同时指定1名信息报送工作联络员,确保信息传递通畅和信息报送工作质量。处内全体人员有义务及时、准确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条信息报送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掌握本单位重要信息内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信息报送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报送要求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信息,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现象。
第四条审计处信息报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教工重大矛盾纠纷、事关学校生存发展和社会声誉的重大危机事件等。
第五条 报送信息要控制知悉范围,不可自行公开或通过本单位网站、QQ群、微信等网络渠道传播。
第六条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信息报送贡献作为个人年终考核依据。对违反信息报送规定的个人按学校有关要求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2025年3月4日开始施行。《审计处信息报送工作管理规定(2022年10月15日)》(审处字〔2022〕02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信息报送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准。
第八条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冲突,以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