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审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费包括学校核拨的审计处预算经费;校领导为项目负责人、审计处为经费使用单位的专项经费;其他由审计处支出的公用经费。
第三条审计处经费使用坚持民主集中、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处领导班子负责经费的统筹规划,由全处人员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单项或批量2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调整事项需经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履行学校规定采购程序签订合同的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无需集体决策程序。
第五条审计处负责人作为财务工作负责人和经费负责人,按经费审批权限履行经费审批职责。
第六条经费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方式,由经办人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经办人原则上负责办理支出事项从申请到报销的全过程业务。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经费负责人可指定票据审核人,负责初审部分报销票据。
第八条经费使用程序为:
(1)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经办人向审计处负责人提出经费使用申请。使用学校基建修缮项目经费的,经办人需提前确定经费来源。
(2)根据批准的经费额度和采购标准,经办人实施采购程序,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项目需委托学校招采中心实施采购。
(3) 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采购执行学校规定的采购和验收程序,委托审计费用执行处内审核程序。
(4)发票验真,审计处报销发票要求全部进行验真。
(5)票据审核人审核票据。
(6)经费负责人审批报销资料。
(7)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等支出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审计处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审处字[2018]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