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审计处合同管理,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哈工程党发〔2017〕50号)有关要求,结合审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业务约定书。
第三条审计处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基建、财务审计等类别合同的管理,归口管理工作包括审查、审批合同,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监督合同履行,监控履行异常等内容。
第四条委托财务审计、评估业务由审计处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经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由分管领导签发后委托基建审计业务采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15—0212)规范文本。
第五条审计处合同订立、合同用印原则上应通过学校合同管理系统办理,根据合同管理系统分级分层审批流程(含律师合法性审查)、签署权限及程序,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律师合法性审查具体内容和标准执行国资处与律师事务所委托协议。
第六条加强合同授权管理,设合同审核岗1个,由单位负责人担任;根据合同审核岗授权和合同类别设置合同管理岗3个,其中财务审计类合同管理岗由财务审计业务负责人担任;基建审计类合同管理岗由基建审计业务负责人担任;其他类合同管理岗由综合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合同审核岗人员负责审计处合同全面管理,包括签署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监督合同管理台账建立,监督合同管理岗人员履行职责等。
合同管理岗人员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合同洽谈,起草合同条款,代表单位跟踪合同履约情况,办理费用结算等。
第八条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如下:
(一)合同管理岗人员拟定合同文本,在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据实填写委托工作内容、工期、付款方式等;
(二)合同管理岗人员登录学校合同管理系统,按系统设定程序提交申请、上传合同、确定签章位置等。
(三)合同审核岗人员在合同管理系统中签署合同。
(四)综合业务负责人打印、归档合同、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五)合同管理岗人员跟踪合同履行。
(六)综合业务负责人按要求将合同管理台账上报学校合同管理部门。
第九条合同原件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乙方一份,甲方三份(包括财务报销一份,处内存档一份,合同管理岗备查一份)。
第十条各类合同应实行处内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SJFK[年份]顺序号。合同管理系统生成的合同编号按采购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若发生修改,必须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在处领导监督下将原合同书全部收回销毁,杜绝新旧合同书共存的现象。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纠纷处理、责任追究等,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哈工程党发〔2017〕50号)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5年5月10日开始施行。《审计处合同签订管理规定》(审处字[2024]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