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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哈工程校发〔2019〕179号)

发布时间:2025-09-02  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哈尔滨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经学校第四党委第49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1216日

 

附件

哈尔滨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 审计署令第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财〔2015〕298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强化过程监管的重要方式。加强内部审计,依法依规严格审计,对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作为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听取重要审计事项汇报,研究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对重大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相关管理等工作背景,任免工作要事前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

第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纪律,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限制提供资料和限制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对未定性的征求意见稿和不具备公示条件的审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章 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学校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 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 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审计。

(四) 对学校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 对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 对学校项目支出绩效进行监控和自评总结。

(七) 根据组织部门委托,对学校有关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 对单位内部控制情况实施审计和风险评估。

(十) 制定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十一) 配合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资产评估等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审计任务。

(十二) 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建立审计整改台账,促进审计结果运用。

(十三) 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费收支、内部控制、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过程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制定、审核有关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会计凭证、账表、经济活动、采购等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促进学校完善管理的审计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积极配合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对疑似违法违规、造成损失浪费、拒不配合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的建议。

(十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将学校审计工作计划、总结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经学校批准,将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提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审计。必要时,在实施审计前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下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进行审计项目公示。

(三)收集、审核审计资料,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留存审计证据。

(四)根据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面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

(六)根据反馈意见复核、审定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审计处应当自审计资料提供完整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七)向学校报告审计结果,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通报审计情况,向负责问题整改的单位下达审计决定。必要时,对重要审计事项开展跟踪审计。

(八)督促、配合相关单位问题整改工作,提请业务相关单位及时配合整改责任单位完成问题整改。

(九)建立审计项目档案。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十七条  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完善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审计与校内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说明事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阻挠、干涉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无故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基建和修缮工程审计等,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哈工程校发〔2016〕195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审字〔2007〕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章制度冲突,以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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