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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239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资产评估和工程造价等咨询机构。

第三条 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力量配比,确定需要委托审计的财务审计项目和基建审计项目。

第四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分为全部委托和协助审计两类,具体委托类型由项目负责人和处领导共同研究确定;评估业务全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 每项委托项目均由审计处委派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统筹管理工作,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作为工作组成员根据委托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负责组织提供相关审计、评估资料,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审计和评估、访谈、抽凭、资产抽查等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根据委托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独立审计报告、独立评估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意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独立审计报告、独立评估报告、审计意见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把关;内部审计报告初稿执行审计处四级审核制度;基建审计报告按基建项目审计程序执行。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保密的相关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签订《保密承诺书》,2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审计签订《保密承诺书》。项目负责人负责做好审计过程中的保密提醒和资料交接事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学校和审计处档案管理规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及时做好委托项目的档案整理、移交工作,必要时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条 审计过程中移交的电子资料过程留痕,纸质资料原则上应签订资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征求意见工作,根据相关部门和人员反馈意见修订审计报告,必要时要求社会中介机构补充执行审计程序,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项目的整改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委托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工作同处内其他项目统筹进行。

第十四条 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的审计工作,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取规定等,依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哈工程校发〔20199号)《审计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管理规定》(审处字[2021]0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1015日起施行。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流程》(审处字〔20080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出台新的规章制度冲突,以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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