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处内各项工作的议事规则与决策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建立健全处内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一、处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1.传达学校重要决定、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贯彻、落实、实施的办法;
2.研究部署年度计划,研讨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跟踪审计及固定资产、修缮工程等投资项目审计等方面的业务工作,形成审计决定;
3.审议本处发展规划、经费预算、评选先进、职称评聘、岗位聘任、津贴发放及人员任免、调配、奖惩等重要事项;
4.及时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等并做出决定;
5.交流业务和布置日常工作,了解各项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6.其他需要处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二、处办公会议的议事原则
1.经处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发展要求;
2.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3.处领导要认真贯彻“集中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努力提高处办公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三、处办公会议的程序和要求
1.处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2.处办公会议由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审计处全体人员组成;
3.处办公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每件事项的决定须经过认真讨论。对意见不集中、业务讨论不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决定,必须做出决定的事项,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4.处办公会议做出的决定,处内成员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落实情况要向处办公会报告
5.处办公会议涉及保密事项的内容,应按保密规定执行。
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