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学校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学校经济秩序及利益,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我处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 计 处
2013年12月5日
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学校经济秩序及利益,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采用跟踪审计方式,对上级部门和学校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全过程进行审计。旨在通过及时、有效的审计,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规范管理,合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根据上级部门批准的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单项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以及学校指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四条 每年初,根据学校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年度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审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实行主审负责制,由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跟踪审计。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六条 根据“跟踪审计、定期报告、及时反馈”的原则,审计部门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档案。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对建设项目主要阶段或重点环节开展动态的、恰当的审计监督活动。通过对以下关键环节的控制,达到全面跟踪审计的目的:
(一)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计;
(二) 招投标采购过程审计;
(三) 合同审计;
(四) 施工过程审计;
(五)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及计划调整审计;
(六) 工程进度结算审计;
(七)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八) 项目验收审计;
(九) 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计。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单项资金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需经审计部门审定后方可执行,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报送上述文件应为部门审定稿。审计部门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项目立项程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在报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等批准文件;
2.已下达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特殊情况提供情况说明或学校决议纪要)等资料;
3.设计任务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十条 招投标采购过程审计。审计部门参加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招投标采购过程审计,包括项目建安材料、建安设备、仪器设备、家具等采购,以及甲供及暂估价建安材料、设备的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活动。重点审计招投标采购执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计部门参加招投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合同审计。审计部门对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的合同进行审计,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安材料、建安设备、单项或批量120万元及以上(含120万元)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货物采购合同,通过审核过程资料,重点审核合同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在报送合同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
(二)合同审批单;
(三)合同洽谈会议纪要;
(四)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五)非招标采购合同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会议纪要等,同时提供合同供应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审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义务。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在项目开工前3日内,将开工日期书面通知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实时对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进行现场勘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参加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组织的工程联检、监理例会等。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及计划调整审计。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增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应在事前书面通知审计部门。审计人员随时到达施工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勘察记录,审核其真实性和合规性。对没有接到书面通知的,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将不予认证。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结算审计。重点审核工程进度结算的真实性,工程进度结算审计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在报送工程进度结算书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
(二)形象进度说明书;
(三)已完工程工程量详细计算书,广联达软件计价、图形、钢筋算量电子版;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审计部门对竣工结算的审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竣工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均验收合格;
(三)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调整情况,工程量清单及结算情况,有关工程取费及税金计算情况等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四)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在报送竣工结算书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
(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洽谈会议纪要、合同;
(三)设计任务书、招标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竣工图;
(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主要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内业资料;
(五)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的甲方选样定价材料和建安设备价格的,提供过程记录及价格确认单;
(六)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七)已完工程工程量详细计算书、广联达软件计价、图形、钢筋算量电子版;
(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
(九)验收单、保修单、移交单等相关资料;
(十)以上书面材料加盖部门公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暂时不能提供的材料需附情况说明;
(十一)已送过的资料不再重复提交,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对所送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参加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验收审计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时,所涉及的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在进行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时,审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并严格按下述规定完成审计工作:
(一)在收到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报送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全部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审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计工作。
(二)在收到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报送的合同全部资料后,审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审计工作。
(三)在收到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报送的工程进度结算全部资料后,审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结算的审计工作。
(四)在收到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部门报送的竣工结算全部资料后,审计部门在20~6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计工作。
(五)如遇特殊情况,审计时间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修缮工程等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需要跟踪审计的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