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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0  浏览次数:2704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精神,切实加强审计工作,强化审计保障和监督作用,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每年至少要听取1次审计机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从2015年开始,各级政府要支持并要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好审计机关依法开展本级决算草案审计工作。

        二、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全省范围内,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设置障碍,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立即予以修订或废止。

        三、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地要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黑办发〔201324),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大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查办大案要案的力度。各级审计机关要不断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推进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职尽责,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同时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以及本级纪检委、组织部。   

         四、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各地要统筹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体系,积极探索实践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辅助开展投资审计工作,有效解决审计力量不足问题,力争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其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都要载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最终结算依据和保留适当比例工程款待竣工结算审计后结算的条款。要通过不断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力度,节约政府项目建设投资,优化政府建设项目管理。

        五、加强联网审计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做好与审计机关数据联网的相关准备工作,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在现场审计阶段,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环境。

        六、保障审计工作各项经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特别是要创造条件有效保障各级审计机关贯彻落实审计署八不准审计纪律有关要求的必要经费。各级审计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切实加强经费管理。

        七、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审计机关班子和队伍专业化等方面的要求,全面提升审计能力。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努力打造一支让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审计队伍。要切实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级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在报告本级政府或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移交的同时,必须向上级审计机关和省审计厅如实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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