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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06  浏览次数:2922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学校制定了《哈尔滨工程大学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经学校第三届党委第11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61226

  

  

哈尔滨工程大学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文件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由组织部委托确定,主要包括:

(一)由学校任命的机关、直属单位和院系等部门党委(党总支)正职领导人员和行政正职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二)校领导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人员,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三)学校出资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中,由学校任命或委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在领导人员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人员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无故拖延、拒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国家和商业秘密,遵守审计廉政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界定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经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关键业绩指标、目标责任制等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清查和处置等情况;

(七)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八)对下属、分管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九)债权、债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和外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对学校委派到校办企业的领导人员,审计内容还包括:

1.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2. 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3.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利润分配情况;

4. 利润、资产使用费用、学校垫付费用(包烧费、人员工资等)按合同(协议)及时足额上缴、返还学校等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九条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监察、人事、财务、审计、资产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审计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联席会议由审计处负责召集。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进行。由审计处向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初步建议,组织部根据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委托审计建议。

第十二条根据委托审计建议,审计处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经学校批准,组织部下达正式审计委托书,审计处将委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审计委托书应当明确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及被审计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原则上审计起止时间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由学校确定必须增加的审计项目,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对党委(党总支)与行政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进点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和有关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如下审计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经学校批准的任期目标责任书及完成情况资料;

(五)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的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书面承诺;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被审计领导人员及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根据审计情况,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审计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审计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及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被审计人及有关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需经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返回审计处。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问题调查等特殊事项,经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为未定性文件,接收单位和个人对此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反馈意见复核、审定审计报告,经校领导签发后,向被审计人本人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应当自审计资料提供完整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并在校内进行审计结果公示。如遇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领导人员或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被审计领导人员或所在单位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申请复核,联席会议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最终复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经学校批准,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直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遇有被审计领导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学校批准或根据组织部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四章 问题整改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在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经学校批准可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对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审计评价等,依照《中华人员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审字〔20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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