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学校制定了《哈尔滨工程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经学校第三届党委第11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6年12月26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年3号令)文件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是指使用学校各种来源的资金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国拨资金、部门自筹经费、科研经费、捐赠经费等。
第三条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建设必须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其它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审计处只接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审计申请。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目的是促进学校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第五条审计处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其他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根据上级部门批准的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新建工程项目和单项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以及学校指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开展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时,所涉及的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八条 每年初,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计划管理部门应将上级部门和学校批准的年度基建、修缮工程投资计划抄送审计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整或补充的工程项目投资,也应由项目计划管理部门将计划变动情况及时抄送审计处。
第九条审计处根据学校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年度审计计划,计划中明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条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监督。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学校计划管理部门应将相关审计费用在投资计划中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审计组根据“跟踪审计、定期报告、及时反馈”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由审计组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建立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计划外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提出立项申请,报所在部门审批,并报本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批,确定计划外项目是否获批立项。
(二)立项项目报审计部门分管或协管校领导签批,纳入学校审计工作计划。
(三)工程项目负责人提请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介入施工过程管理。审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相关通知,实施过程审计。
(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请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审计处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算资料反馈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对于无计划又未经学校批准、未提请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介入和初审的项目,审计处不予受理。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主要阶段或重点环节开展动态、恰当的审计监督活动,通过对以下关键环节的控制,达到审计监督的目的:
(一)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计;
(二)招投标采购过程审计;
(三)合同审计;
(四)施工过程审计;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及计划调整审计;
(六)工程进度结算审计;
(七)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八)项目验收审计;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单项资金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需经审计处审定后方可执行,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报送上述文件应为部门审定稿。审计处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项目立项程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报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等批准文件;
2.已下达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特殊情况提供情况说明或学校决议纪要)等资料;
3.设计任务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十七条招投标采购过程审计。审计处参加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过程审计,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安材料、建安设备等采购,以及甲供及暂估价建安材料、设备的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重点审计招投标采购执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是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学校相关的采购管理等办法。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计处参加招投标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合同审计。达到国家公开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设备、服务等合同,需经审计处审定并在合同会签单上签字后方可执行,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应为部门审定稿。通过审核过程资料,重点审核合同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报送合同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
(二)合同审批单;
(三)合同洽谈会议纪要;
(四)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五)非招标采购合同提供相应采购资料,如审批手续、会议纪要等,同时提供合同供应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审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义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开工前3日内,将开工日期书面通知审计处,审计人员实时对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进行现场勘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参加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工程联检、监理例会等。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计划调整审计。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增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在事前书面通知审计处。审计人员随时到达施工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勘察记录,审核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必须为事项发生时按有关单位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权限所签署的有效资料,当项目竣工结算进行终审阶段,补充办理的上述资料无效。计划下达部门依据审计结果下达调整计划。
第二十一条工程进度结算审计。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进度结算进行审计,重点审核工程进度结算的真实性,审计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支付工程项目进度款不得超过该项目所签合同金额的80%。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报送工程进度结算书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
(二)形象进度说明书;
(三)已完工程工程量详细计算书,广联达软件计价、图形、钢筋算量电子版;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审计处对竣工结算的审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竣工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均验收合格;
(三)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调整情况,工程量清单及结算情况,有关工程取费及税金计算情况等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四)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报送竣工结算书(含电子版)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
(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洽谈会议纪要、合同;
(三)设计任务书、招标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竣工图(含电子版),修缮工程提供任务书或施工图纸;
(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主要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内业资料;
(五)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的甲方选样定价材料和建安设备价格的,提供过程记录及价格确认单;
(六)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七)已完工程工程量详细计算书、广联达软件计价、图形、钢筋算量电子版;
(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
(九)验收单、保修单、移交单等相关资料;
(十)以上书面材料加盖部门公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暂时不能提供的材料需附情况说明;
(十一)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报送相关资料,已送过的资料不再重复提交,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所送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根据完整的上报资料,审计人员按下述规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
(一)在收到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全部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审计,在7~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计工作。
(二)在收到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合同全部资料后,审计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审计工作。
(三)在收到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工程进度结算全部资料后,审计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结算的审计工作。
(四)在收到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竣工结算全部资料后,审计处在20~6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计工作。
(五)如遇特殊情况,审计时间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过程中,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与审计处应就结算中的有关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实事求是地研究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争议的,通过仲裁或其他方式解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基建、修缮工程等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进行校内终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依据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结算的审签意见,办理有关工程价款的结算事宜,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验收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修缮工程等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校审字〔2007〕4号)《哈尔滨工程大学重大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审处字〔2010〕03号)《哈尔滨工程大学计划外基建、维修项目审计流程》(审处字〔2013〕2号)《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审处字〔20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