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公章管理制度
为规范处内公章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处内公章、《审计处公章使用审批登记表》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处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处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二、处内发出各种公文、公函、重要申请及证明材料等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审计处公章使用审批登记表》,经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备案,须由经办人拍PDF形式留档,同时发送公章管理员备案。
三、遇特殊紧急情况,经处领导同意,经办人可填写《审计处公章使用审批登记表》后,先行盖章后补签字;公章管理员不在单位时可临时授权其他人员代为盖章,并做好授权记录。
四、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单位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五、处内公章禁止带出处外使用。
六、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经处领导签发《审计处公章使用审批登记表》后方可开出。经办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返回后必须向处领导汇报其空白介绍信用途,并在审批表中追记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七、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无处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盖章。
八、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非工作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九、未按规定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并作为年末绩效考核的减项。
十、在公章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处领导汇报。
十一、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审计处公章使用审批登记表
附件:
审计处公章使用审批登记表
公章管理员: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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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单位使用人(签字) |
| 审计处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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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份数 |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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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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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签字) |
| 公章授权经办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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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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