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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勘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02  浏览次数:10

审计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勘察管理规定

审处字〔202502

为规范审计处对固定资产及修缮工程等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结合审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审计处年度计划的所有固定资产、修缮工程等投资项目以及按规定增加的临时项目。

第二条审计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勘察在处长的直接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按工程项目成立各项目组并具体由项目组负责实施现场勘察。项目组由具体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处在接到由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关于工程项目开工、变更、签证、隐蔽工程等通知后,项目组应在合理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了解现场情况,审核变更、签证等相关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审计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勘察人员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组成,除特殊情况外,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对于变化较大的项目应根据需要随时到达现场,不局限于次数。

第五条审计人员去施工现场要带好纸、笔、尺、相机等必备的测量及记录工具,做好详实的工作记录。尤其对于项目竣工后无法看到的隐蔽工程施工内容应作为现场勘察的重点。

第六条施工现场实地勘察的内容主要有: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项目的实际变更情况、隐蔽工程量的测量、签证费用的原因、审批及实际测量,必要的要留有影像资料。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对记录的数据及影像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归档,并按项目进行归类,做为今后审核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审计人员去施工现场要特别注意人身安全,严格遵守安全管理条例,必须按要求着装、佩带标识及安全帽,做好各项防护措施。

第九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5年3月10日开始施行审计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勘查管理办法》(审处字[200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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